湖北省游泳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省游泳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的自身建设,规范会员的管理与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更好的服务本协会会员,保障湖北省游泳协会事业的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湖北省游泳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会员条件及入会管理
第二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包括个人会员以及少数的单位会员。
第三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积极进取,认真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六)外省单位或个人暂不能接收为本协会会员。
第四条 本协会单位会员除应具备第三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具有完善的章程,并符合《湖北省游泳协会章程》的要求;
(二)各市(州)等市级行政区域协会等组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单位会员。
第五条 本协会个人会员除应具备第三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湖北省内,游泳及相关运动项目(含游泳、跳水、花样游泳、现代五项、铁人三项、水球、潜水)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游泳运动爱好者、游泳工作者等。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1)个人被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未终了的;
(2)个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3)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4)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个人会员需通过所属协会或各分支委员会注册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不可直接注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个人会员注册遵循自愿原则,单位会员不得违背运动员、教练员个人意愿注册;
(四)未年满16周岁,但满足入会条件的少年儿童,经监护人同意,可以申请注册成为本协会青少年委员会会员。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批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在官方网站注册提交个人信息;
(五)发给会员证书。
第七条 单位会员申请入会,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或组织(机构)法人证明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负责人身份证明;
(二)单位或组织(机构)的章程及业务范围;
(三)入会申请上须有本单位或组织(机构)的签章;
(四)其它支撑材料。
第八条 个人会员申请入会,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会员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三)个人一寸照片电子版或通过网络提交电子照片。(四)其它支撑材料。
第九条 本届协会理事会成员由本协会直接登记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单位会员的入会申请需书面提交,个人会员的入会申请需在官方网站会员注册中提交。
第十一条 会员证书,由本会统一制作颁发。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根据章程规定,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利。
第十三条 本协会会员除基本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或推举参加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享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全省最高级别比赛的权利;
(三)申请举办或承办本协会的相关比赛、培训、活动的权利;
(四)对所属行政区域游泳运动,包括赛事、培训、活动的管理辖权;
(五)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交流、竞赛、科研、培训等活动的权利;
(六)优先、优惠获得本协会的资料,以及各种纪念品、器材和其他有关服务和物品的权利;
(七)优先提供技术指导咨询;
(八)为会员提供出国比赛、交流等咨询、报名、代办服务;
(九)在本协会官方网站上提供宣传平台。
第十四条 根据章程规定,本协会会员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五条 本协会会员除基本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单位会员需每年度向本协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发展规划;
(二)为提高本地区或本行业的游泳运动水平,主动积极宣传、组织和推动本地区或本行业内的游泳或游泳运动的发展;
(三)积极申请承办本协会主办的比赛、培训和活动,自觉接受本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四)积极支持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和活动;
(五)积极发展本地区或本行业内协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并做好各种服务工作;
(六)加强与本协会其他协会会员的交流活动。
第四章 会费的标准、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本协会会费实行年费制。
第十七条 本协会会费的基本标准为:
(一)单位会员会费1000元/年;
(二)个人会员会费50元/年。
第十八条 会员可以自愿交纳特别会费,特别会费数额不限,作为对本协会事业发展赞助。
第十九条 本协会向会员提供增值服务,会员接受增值服务支付相应费用,增值服务目录和收费在官方网站公布。
第二十条 本协会会费的管理与使用遵守国守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厉行节约,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规定使用湖北省民政厅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收取会费,并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单独设立账册管理会费,每年向理事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并接受会员监督。
第二十二条 会费的开支范围:
(一)协会正常办公支出;
(二)召开会员大会、以及协会的有关工作会议等;
(三)为会员提供游泳赛事信息及业务学习资料;
(四)赛事活动补贴;
(五)其它必要的合理支出;
第二十三条 会费日常支出由秘书长审批,重大事项支出由会长审批,会费收支情况由协会秘书处定期向会长、监事或会员大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每年度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按照民间组织财务审计报告格式文本出具审计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五章 注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单位会员应于每年在本协会进行年度注册,提交完整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未进行年度会员注册和缴纳年度会费,会员权利暂停。
第二十七条 会员如因提供不实材料或其它原因取消会员资格的,会员资格丧失2年后,可重新申请加入本会。
第六章 奖励与罚则
第二十八条 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会员,在年度赛事、活动、会员评比中给予获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以经费、物资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可以为湖北省游泳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人士授予历史创造奖、终身成就奖、特别贡献奖、突出贡献奖、输送保障团队奖、荣誉个人会员、荣誉单位会员等精神奖励。
第三十条 会员如有违反以下纪律,本协会有权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撤销会内职务或暂停会员资格处分:
(一)未经本协会批准,擅自以本协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有关展览、举办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活动以及出版刊物等;
(二)未经本协会批准,擅自以本协会的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的活动;
(三)未经本协会批准,擅自以本协会的名义与境外社团联络;
(四)不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和其他应交纳的款项;
(五)有其他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
撤销协会内职务的处分决定,须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其它处分决定由协会领导机构批准。
第三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将终止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给本协会或协会会员、俱乐部会员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三)协会会员在其所管辖的地区或系统内丧失真正的代表地位;
(四)协会会员未按时注册或自身解体、破产及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
第三十二条 会员因违反纪律造成协会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违法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做出处分会员决定后,将在网方网站上公示,并通知相关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对会员做出暂停会员资格的决定,应明确限定纠正期限。会员在期限内纠正错误行为的,其资格予以恢复;在期限内未纠正的,本协会将做出取消会员资格的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会员管理及服务机构对会员注册过程中获取的会员信息要严格保密,不得出售会员资料牟利。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游泳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