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政策依据:《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游泳救生员培训和培训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游泳字〔2010〕135号)、《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中国救生协会游泳救生员注册证书的通知》(游泳字〔2009〕144号)、《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配合做好游泳救生员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体职鉴字〔2009〕25号)、《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关于实施中国救生协会游泳救生员注册证书网络注册的通知》(游泳字〔2011〕16号)。
第二条 为加强湖北省游泳救生员的管理,不断提高游泳救生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保证游泳救生工作的质量,有效的保障游泳爱好者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北省各游泳池、场、馆上岗工作的各级游泳救生员。
第四条 凡在湖北省境内执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者,须自觉接受本协会的监督与管理,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
第五条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游泳救生员培训和培训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游泳字〔2010〕135号)文件,湖北省体育局游泳跳水运动管理中心为国家体育总局批复的湖北省内唯一指定的年审注册单位,委托湖北省游泳协会具体实施。
第二章 注册证书管理
第六条 经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考核合格,获得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人员,可同时获得相应等级的中国救生协会游泳救生员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救生员必须同时持有“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方可上岗就业。
第七条 获得注册证书的程序
(一)凡报名参加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考试人员,须填写中国救生协会救生员注册证书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连同资格证书申报表一并交到所报考的体育行业技能鉴定站。
(二)通过体育行业技能鉴定站考核鉴定,将已通过的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的信息表,上报至中国救生协会。
(三)中国救生协会将考试合格人员信息表及注册证书下发至湖北省游泳协会,并由湖北省游泳协会负责发放注册证书。
(四)凡通过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须本人持身份证到湖北省游泳协会领取注册证书。
第三章 注册与注销
第八条 每年的3月1--31日、11月1--30日期间,每周的周四上午为年审考核注册时间。各级游泳救生员每年在规定时间内持两本证书到湖北省游泳协会进行年审注册。如因出国或身体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救生工作的应向本协会提出申请,可在下一年度参加年审注册。超过两年以上,则按未参加年审注册处理。
第九条 凡未通过年审注册考核和未参加年审注册的游泳救生员,湖北省游泳协会将上报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救生协会,予以注销注册证书。
第四章 年审考核
第十条 湖北省游泳协会只对湖北省内游泳池、场、馆上岗工作的各级游泳救生员进行年审注册。
第十一条 年审注册以考核方式进行,初级游泳救生员进行技能考核;高、中级游泳救生员进行技能和理论考核。负责考核的人员必须具有“游泳救生员考评员”资格。
第十二条 各级别救生员年审注册考核内容
(一)初、中级救生员技能部分的考核内容:
1、25米竞速游泳;
2、潜泳20米;
3、心肺复苏操作。
(二)高级救生员技能的考核内容:心肺复苏操作。
(三)中、高级救生员理论部分的考核内容执行中国救生协会统一标准。
(四)各级别救生员技能部分的考核标准,按照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标准执行。
第五章 救生员保险
第十三条 中国救生协会为参加年审注册的游泳救生员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注册证书由中国救生协会统一制作发放,并实施全国统一编号【例:CLSA-0000-00000】。
第十五条 未尽事宜,按照湖北省体育局游泳跳水运动管理中心、湖北省游泳协会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